太阳集团tyc539macau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太阳集团tyc539macau文件
校科〔2021〕8 号
关于印发《太阳集团tyc539macau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太阳集团tyc539macau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由 2021 年第10 次校务会议于10 月12 日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太阳集团tyc539macau
2021 年 11 月 10 日
太阳集团tyc539macau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科研诚信建设 , 提高相关责任主体 的诚信意识 ,规范学术行为 , 维护学术道德 , 弘扬科学精 神 , 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 字〔2018〕 23 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 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 25 号)、《高等公司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0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 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 37 号)、山西省科技厅等9 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晋科监发〔2019〕 60 号) 等文件 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 , 结合公司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主体是指科研人员和从事科研活动的相关二级单位 。 科研人员包括公司所有教职工、 员工 , 及其他以太阳集团tyc539macau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博 士后研究人员、 访问学者、 进修教师、 离退休教职员工 、 兼职人员等 。 二级单位指公司所有教学机构、 教辅机构 、 重点科研机构和人事处、 本科生院、 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 部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
和科研诚信行为管理。
第三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 度、 明确管理责任、 完善内部监督、 加强预防教育等 。 科 研诚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 失 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公司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 校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公司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 各二级单位承担相应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 程 , 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 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 理、 评审与立项、 执行与验收、 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 以及 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 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 表等过程。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六条 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涉及本科生和研究生科研诚信事务。
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在科技计划项目、 科研经费 使用、 创新平台、 科技奖励、 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 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 , 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 诚信承诺书 , 对科研过程、 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 完整性 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 工作守 则、 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 , 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 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 , 在学 生入学、 员工入职、 职称职务晋升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申 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 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 倾向性、 苗头性问题的人员 , 要及时开展谈心谈话 , 加强 教育。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 , 建立学术 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 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 科研成果 检查和报告制度等 ,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 , 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 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 ,遵守科研 活动规范 ,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 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 科研项目负责 人、 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 ,加强对团队 或课题组成员、 项目成员、 所指导的员工等的科研诚信教 育与管理 , 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 研 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三章 科研诚信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 , 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 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 、剽窃 、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捏造 、篡改、 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 , 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 的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
( 二 )通过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 , 骗取科技计划 (专项、 基金等)项目、 科研经费以及奖励、 荣誉等;
(三)项目实施或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编造虚假材料、 知识产权证明等;
( 四)套取、 挪用、 贪污科研经费等;
(五)购买、 代写、 代投论文 , 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 评议意见;
(六) 违反署名规范 , 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 计划(专项、 基金等) 资助、 论著发表、 知识产权授权 、 标准发布等;
(七) 在科研项目评审、 奖励评审、 人才评价等学术 评审中拉关系、 送人情 , 亵渎学术尊严;
(八)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 举报 , 具体调查程序、 处理规则等按照《高等公司预防与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 号)执行。
第十六条 人事处、 科学技术研究院、 研究生院、 本 科生院对科研失信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 ,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谈 话、 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 开除学籍、 撤销学
位、撤销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关荣誉称号、 解除聘用合同、 限制项目申报、 取消奖励、 撤销项目等。 涉嫌违纪、 违法的 ,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 。 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 , 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